宏盛华源主营业务毛利率大幅下滑,子公司涉多起诉讼,信披曾有缺失
来源: 时代周报    时间:2023-07-06 21:13:52

本文来源:时代商学院 作者:彭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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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彭晨雨


(资料图)

编辑 | 雷映

报告期(2020—2022年)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大跳水,子公司因公章遭员工盗用卷入诈骗案件,且净利润下滑的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华源”)即将于7月7日上会接受审核,拟登陆上交所主板。

宏盛华源的主营业务是输电线路铁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据招股书,宏盛华源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从报告期初的18.46%持续下降至期末的5.23%,下滑了13.23个百分点。毛利率大幅下滑缩减了其业务盈利空间,2021—2022年,宏盛华源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但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

时代商学院还注意到,子公司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振光”)因公章被员工盗用,卷入合同诈骗案件,宏盛华源还面临多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在最早的两版招股书中,该公司并未披露相关情况。

连续两年收入增长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毛利率大跌13个百分点

据招股书,报告期各期,宏盛华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1.07亿元、71.62亿元、87.71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22亿元、2.07亿元、1.66亿元。2021—2022年,该公司营收同比分别增长17.28%、22.47%%,但归母净利润却同比分别下滑60.34%、19.81%。

2021—2022年,相较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宏盛华源的归母净利润却在持续下滑,尤其是2021年,其归母净利润下滑幅度高达60.35%,出现了明显的“增收不增利”情况。

究其原因,或与宏盛华源的主营业务毛利率连续下降有关。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宏盛华源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8.46%、7.77%、5.23%,连续三年持续下降,报告期内总计下滑了13.23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毛利率作为企业市场竞争力、直接盈利能力的核心体现,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护城河”。那么,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宏盛华源表现如何?

2020—2022年,宏盛华源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均值分别为16.05%、10.67%、5.75%。由此可见,2021年、2022年宏盛华源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对此,宏盛华源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主要受到市场中标价格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主要系产品结构差异等导致。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主要原材料钢材价格大幅度上涨、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价格下滑或成本上涨,存在毛利率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子公司公章遭员工盗用,相关诉讼信披曾有缺失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2021年1月—2021年7月,宏盛华源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振光原安全质量部职员姚玉荣,冒用江苏振光名义,以其可以低价购买江苏振光废钢为由引诱被害人,并盗用、复制江苏振光电子公章或通过将相关合同夹在日常文件中盖章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货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据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苏111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被告人姚玉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江苏振光的名义签订合同,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此,判决书判决:被告姚玉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姚玉荣违法所得并返还各被害人;不能追缴的,责令其退赔。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姚玉荣作为江苏振光安全质量部的一名普通职员,却能轻易接触到江苏振光的公章并浑水摸鱼最终盗用,或说明江苏振光在其公章的使用管理及使用流程中存在一定漏洞。

对于姚玉荣合同诈骗案,宏盛华源在审核问询回复中表示,上述事件发生后,江苏振光立即安排人员对事件进行彻底清查,对原公章管理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降职、调离岗位等处罚,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加强印章管理的相关举措,加强对印章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此外,江苏振光还因姚玉荣合同诈骗案涉及多起民事诉讼。

据审核问询回复,姚玉荣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江苏鸿铭资源再生回收有限公司、无锡锡北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以及许某某、杨某某、张某和袁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江苏振光。

其中,在袁某与江苏振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袁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提交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2)苏111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振光银行存款604.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根据保全执行案件结果告知书,2022年3月3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封江苏振光名下“苏(2020)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31741号”不动产。

但奇怪的是,宏盛华源在2022年6月22日、2023年1月13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均未披露由姚玉荣合同诈骗案引发的合同纠纷和子公司江苏振光名下不动产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情况。直至2023年3月4日,该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才披露相关情况。

对于前两次招股书未披露相关诉讼及仲裁的情况,宏盛华源认为,截至2022年6月首次申报时点,江苏振光涉及的刑事诉讼已经结案,江苏振光未作为刑事案件被告或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案件结果不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民事诉讼及仲裁案件发生系因姚玉荣个人犯罪行为导致,江苏振光未授权姚玉荣签署相关买卖合同,所涉货款均付至姚玉荣个人账户并由姚玉荣发货,江苏振光未来在上述合同纠纷案件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较小,不属于存在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在2022年11月报送一次反馈及更新半年报的过程中,相关案件进展情况较首次申报时点亦无重大变化,因此公司未将相关案件作为“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行披露。

对于厂房被查封而未披露,宏盛华源表示,相关司法文书因快递投递原因始终未能送达公司或代理律师,亦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检索,且相关厂房一直在正常使用中,未被采取任何现场查封措施,故此前公司及代理律师均未能知悉房产查封事项。

因信披不完整、不及时收警示函

值得一提的是,宏盛华源在IPO过程中还曾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据证监会官网,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宏盛华源及参股企业存在劳动用工风险、相关子公司涉及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信息披露不完整和不及时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6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2月6日,证监会决定对宏盛华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其实,早在2015年,宏盛华源的子公司就曾身陷诉讼并最终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招股书显示,2015年6月—2016年3月,宏盛华源全资子公司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及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曾将废酸盐液交由无废酸处理资质的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展公司”)进行处置,由此卷入一宗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并因此被判决对鹏展公司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分别承担324.2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资料:

1.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上交所官网

2.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上交所官网

3. 《关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上交所官网

(全文29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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